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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责任田致富,合同无效一场空

  发布时间:2010-04-26 11:19:07


    通许县城关镇的蒋某夫妇苦于致富无门,心血来潮便想出了出卖责任田的门路。近日,通许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合同纠纷进行了宣判,双方签订的转让责任田的合同无效,蒋氏夫妇返还原告转让费57万元。

    2009年4月,经人介绍的蒋某夫妇联系到同村的李某想买地建房。两家一拍即合,很快达成协议,并签订了买卖合同。蒋某夫妇将自家的4.6亩责任田以宅基地的名义转让给了李某,转让费57万元。后李某反悔,要求退还57万元转让费,蒋某夫妇则以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为由拒绝退还。李某讨还无果一纸诉状将蒋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退还57万元转让费及利息。

    通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蒋某夫妇签订的转让协议将农用地用于非农业用途,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买卖合同应属无效,蒋某夫妇应当退还李某57万元转让费;由于李某与蒋氏夫妇居住在同一村庄,对协议涉及的土地性质应当知晓,对合同无效具有相应过错,不应支持要求归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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