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系通许县中心医院的一名护士,1999年与院方签订劳动合同,上班时被院方要求交纳押金3万元,每月工资300元。2006年工资上调至370元。袁某十年如一日,爱岗敬业,默默奉献着自己的青春。2009年袁某却发现院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从未给其缴纳基本社会保险金。为此,袁某申请通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009年5月13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09)通劳裁字第13号裁决书,裁决院方为袁某缴纳自上班之日起的基本社会保险金,同工同酬,退还袁某的上班押金3万元,并与袁某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裁决书生效后,通许县中心医院却拒绝执行。
近日,袁某一纸申请递交通许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对通许县中心医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十日内案件得以执结,及时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