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2014年12月10日上午,家住通许县竖岗镇某村的蔡某,应邀参加朋友聚会。聚会从上午10时一直持续到下午3时,参加聚会的12人都已成醉酒状态。聚会结束时,蔡某接到朋友的电话邀请他到县城K歌,蔡某爽快答应。随后,蔡某便向其同村好友蔡某甲借车,蔡某甲碍于情面将其轿车借给了蔡某。蔡某驾驶借来的轿车沿325省道高速驶向县城,行驶中蔡某因操作不当驶离公路,翻入路边河道,蔡某当场死亡,车辆严重损坏。后经有关鉴定部门鉴定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0.55mg/100ml,呈现醉酒状态。蔡某家属认为,蔡某甲明知蔡某呈醉酒状态,还将其轿车借给蔡某使用,造成蔡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蔡某甲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15年4月16日,蔡某家属将诉至通许县法院,要求蔡某甲对蔡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饮酒后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也应当预见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容易发生危险,但其仍然向蔡某甲借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具有重大过错,应对其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蔡某甲知道蔡某在借车前喝了酒,仍将其使用的轿车借给蔡某,虽为善意出借行为,但其对蔡某驾驶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存在过错,应当对蔡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该院判决蔡某甲赔偿蔡某近亲属因蔡某某死亡的各项损失的20%,即32540.11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官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出租、出借机动车的行为也作了规定,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饮酒的情形下仍将机动车出租、出借的,在客观上增大了机动车对周围环境的危险性,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蔡某甲未劝阻蔡某醉酒驾车,反而出借车辆给其使用。故法院遂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在驾驶者和出借车辆者间进行按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