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2014年12月21日,小强的初中同学小军从外地打工回来,小强和小明在通许县康力路某家夜市请小 军吃饭。酒过三巡,三人都已成醉酒状态。他们把喝过的空酒瓶随手放在身旁地上,有的空酒瓶滑落到路中间。张先生和其爱人骑电动车从此经过,车轮碰到空酒瓶,两人差一点摔倒。张先生下车指责他们不应该把空酒瓶放到路上,可是,小强不但没有认识的自己的错误,反而觉得张先生的指责让自己在朋友面前丢了面子。小强站起身就推搡张先生嘴里还不停地骂着并与其厮打,后来小明和小军也拉起偏架。结果造成张先生身体多处受伤,后经公安机关鉴定张先生受伤程度为轻微伤。2015年3月份,张先生将小强、小明和小军诉至通许县人民法院,要求三人赔偿其经济损失。
通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强等三人酒后无故滋事,且致张先生轻微伤,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三人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征得受害人的谅解。并且,案发后三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
编者点评:亲戚朋友相聚喝酒助兴是人之常情,可是,喝酒过了量,而不能自我克制,反而是撑面子,耍酒疯,造成他人伤害,那就令人所不齿,甚至构成违法犯罪。法律没有规定酒后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故我们在饮酒时,为了自己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应当做到“文明饮酒、适度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