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通许县东街的胡大娘,今年已60多岁了。30年前,老伴因病去世,留下一处老宅是她与两个女儿的生活依靠。如今,两个女儿都已成家,大女儿在该县商业街做食品批发生意,小女儿大学毕业在外地工作。
2008年5月间,大女儿因扩大经营急需用钱。这时,丈夫彭伟想起了胡大娘的老宅,想用胡大娘的房产证作抵押贷款。因胡大娘年龄已超过60周岁,按规定不能再用自己的房产作抵押,于是彭伟与妻子便说服胡大娘将房产证过户到彭伟名下,以取得银行贷款。
2008年12月20日,彭伟与胡大娘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胡大娘将自己的房产出售给女婿彭伟,售价为55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在房产登记机关进行了房产变更登记,但彭伟并未支付购房款55万元,胡大娘仍居住在老宅。
2010年9月份,胡大娘的大女儿因病去世。2012年10月9日,胡大娘要求彭伟写下字据,答应贷款还清后,就把房产证变更过来。后来,彭伟在还清贷款取回房产证后,胡大娘多次催促彭伟将房产证过户给自己,彭伟却无故推辞。在这期间,胡大娘多次与彭伟争吵,彭伟就是不予办理。万般无奈之下,胡大娘将彭伟诉至通许县法院。2014年8月20日,通许县法院判决支持了胡大娘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大娘与大女婿彭伟虽然签订有房屋买卖协议并且也经房产登记机关变更过户,但买卖房屋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彭伟也没有支付购房款,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该协议应属双方恶意串通所为,因而该协议应属无效协议。彭伟在使用房产证贷款还清后,不按承诺归还房产,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将房产归还胡大娘。(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