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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不是拥有监护权的理由

发布时间:2014-11-10 10:36:29


    王某交际能力强,生意做得好,今年40多岁,已成为当地的名人。1999年春节间与赵某结婚,2003年12月,王某生育一子。其儿子一出生就由赵某和其爷爷、奶奶照看,王某天南海北跑生意,家里的日子过的是红红火火。可是,好景不长,随着王某经济的富足和对外边灯火酒绿世界的向往,慢慢对老实本分的赵某看不上眼了,经常因为一点点小事与赵某发生争吵,甚至摔打家具等等。

    2010年5月,王某与赵某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孩子归赵某抚养,王某不出抚养费。同年8月,王某与崔某结婚。2012年3月份,崔某出车祸身亡。自2013年1月以来,王某多次到通许县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变更其子的扶养权。2014年9月13日,通许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王某认为,自己拥有丰厚财产,而赵某每月工资不足两千元,在加上赵某父母年老多病,赵某经济能力和抚养能力存在严重不足,自己可以提供孩子更好的生活和学习机会,孩子理应让自己抚养。如果赵某愿意放弃抚养权,自己可以给予其适当补助。

    通许县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其子仍然有赵某抚养。在此基础上,法官判决王某可以每月把孩子接走两天共同生活。同时判决王某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至子女成年。

  法官点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抚养权的分配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从实践中看,是否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抚养意愿确实是法官裁判抚养权的重要考量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

  在本案中,王某由于工作原因长期外出,对于孩子照顾难免有所欠缺。相反,赵某作为一位教育工作者,长期在孩子身边,在孩子的学习等方面都能及时给予照顾,况且,这么多年在一起的生活他们已经积累了深厚的感情,且对孩子成长和孩子心理也较为了解。虽然经济条件不如王某,但在王某支付相应抚养费的条件下,完全有能力为子女提供相对优良的成长环境与关怀。最终,法官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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