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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上班遭爆胎 拼车人伤残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4-10-21 14:50:19


    身边的事:在通许县上班的王磊、王华、崔建强和刘威,为了让孩子有一个好的学习环境,在开封市内某小区团购了四套住房。四人上班期间在通许,周末回开封市内居住。为了节省上班时间和来回路费,王华、崔建强和刘威每人每次给付王磊10元钱做为拼车路费。今年八月的一天,四人从开封市区回通许县上班的途中,王磊驾驶的车突然爆胎失控,撞上路边的杨树上,拼车人崔建强的右胳膊受到猛烈撞击致伤。后经公安交通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此次事故应有王磊负全部责任。

    受伤后,崔建强在通许县某医院住院20余天,花去医疗费及其他费用达4万余元。崔建强住院期间,王磊对崔建强受伤也深感愧疚,并积极支付给崔建强三万元的医疗费用。崔建强出院后,右胳膊伸曲不能自如,无法恢复到正常状态,给自己及家庭的生活造成极大不便。随后,崔建强要求王磊赔偿损失10余万元,王磊认为崔建强要求赔偿过高,经过多方协商无果后,崔建强将王磊诉至通许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后经司法鉴定,崔建强胳膊伤残等级构成十级。 

    结果:通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崔建强每次支付10元乘坐王磊的车辆,王磊为受益人。崔建强系车辆乘车人,即车上人员,故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无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王磊对崔建强的上述合理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王磊赔偿崔建强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六万余元人民币。

    法官提醒:上班族在采取拼车作为上下班的交通方式时,应注意预防意外交通事故的伤害及其中损失。法官建议上班族,“拼车”经济环保值得鼓励,但是为了降低意外的风险,可适当为自己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保险,减少相应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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