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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军伟等五原告诉被告席海波等三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0-03-08 09:07:27


【案例索引】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08)通民初字第547号。

【案情】

2008年7月4日,被告席海波无证驾驶被告陈东物小型客车撞伤原告卢军伟。卢军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安邦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20000元。安邦保险公司辩称,本案致害人席海波系无证驾驶,给原告造成损失应由被告席海波自行承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安邦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卢军伟及近亲属进行赔偿,判令安邦保险公司赔偿卢军伟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110000元。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席海波属无证驾车,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责。此类案件时有发生,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的出台,所以此类案件争议较大,此规定主要就是以维护受害人的权益为出发点,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切实及时的保障。本案中责任应如何分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交强险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同时《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财产损失不赔,那么非财产损失当然可以要求赔偿,这才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原则。

本案系无证驾车肇事,交强险责任应该如何划分。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只有在受害人故意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免责。本案中,肇事者绝非故意行为而致此后果。而对于其他情况,包括:闯红灯、醉酒驾车,保险公司均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闯红灯肇事属违法行为,但保险公司一样应予赔偿,这是毋庸置疑的。同样道理,无证驾车肇事,也一样能够依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不然,《条例》二十一条规定岂不形同虚设。

目前,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规定不太明确的案件时,应更多的从立法本意出发,对案件进行总的分析观察,并做出妥当的处理。这也是我们审判为民、司法便民的奋斗目标。

                                          (编写人:通许县法院 谷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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