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2012年10月份,姚某为其邻居韩某提供担保向乔某借现金30000元整,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2厘,此款是为韩某建养鸭场所用。欠条由姚某执笔书写,借款人为韩某,担保人为姚某。2013年5月份韩某因意外死亡,后其妻子带儿子到新疆娘家居住生活,养鸭场由其女儿韩某某经营管理。现借款已经超期,乔某要求韩某之女韩某某和作为保证人的姚某应当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通许县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共计34320元。
庭审中,姚某对事实予以认可,但欠条是韩某出具的,自己只是担保人,应当由韩某某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先承担还款责任,剩下不足部分再由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韩某某在庭审中辩称,自己没有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养鸭场是自己和丈夫一手办理的,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况且欠条也不是父亲韩某打的。
结果:通许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借款人韩某由姚某担保,向乔某借款3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2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借条在卷佐证。现韩某已死亡,姚某作为担保人对此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当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乔某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韩某子女韩某某的起诉,该院予以准许。最后,该院依法判处姚某10日内给付乔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4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