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家住通许县东街的胡大娘,今年已60多岁了。30年前,老伴因病去世,留下一处老宅是她与两个女儿的生活依靠。如今,两个女儿都已成家,大女儿在该县商业街做食品批发生意,小女儿大学毕业在外地工作。
2008年5月间,大女儿因扩大经营急需用钱,这时,丈夫彭某想起了胡大娘的老宅,想用胡大娘的房产证做抵押贷款。因胡大娘年龄已超过60周岁,按规定不能再用自己的房产做抵押,于是彭某与妻子便说服胡大娘同意将房产证过户到彭某名下,以取得银行贷款。2008年12月20日,彭某与胡大娘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胡大娘将自己的房产出售给女婿彭某,售价为55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在房产登记机关进行了房产变更登记,但彭某并未支付购房款55万元,胡大娘仍居住在老宅。2010年9月份,胡大娘的大女儿因病去世。
2012年10月9日,胡大娘要求彭某写下字据,答应贷款还清后,就把房产证变更过来。后来,彭某在还清贷款取回房产证后,胡大娘多次催促彭某将房产证过户给自己,彭某却无故推辞,在这期间,因房屋问题胡大娘与彭某争吵,彭某就是迟迟不予办理。万般无奈之下,胡大娘将大女婿彭某诉至通许县人民法院。
结果:该院审理后认为,胡大娘与大女婿彭某虽然签订有房屋买卖协议并且也经房产登记机关变更过户,但买卖房屋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彭某也没有支付购房款,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该协议应属双方恶意串通所为,因而该协议应属无效协议。彭某在使用房产证贷款还清后,不按承诺归还房产,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故应将房产归还给胡大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