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被告人自动投案,但没有及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虽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依法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以查看网线为名,进入本村木某某家里并对其实施奸淫行为,但由于遭到被害人极力反抗而未得逞。后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到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家调查,未见到罗某某。罗某某于2013年11月15日主动到通许县冯庄乡派出所接受讯问,但否认强奸行为,只辩称是查看网线。当晚罗某某由派出所人员看守。
被告人罗某某在首次开庭后,判决前,向合议庭如实交待了强奸行为,提交悔过书,合议庭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审判:
通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酒后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罗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理由成立,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但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直至一审首次开庭后,判决前,才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不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故被告人属自首不能成立。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通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自首的适用,对于更好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改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后,到被司法机关控制并交待犯罪行为的形式和情况复杂多样,如何正确适用自首,是司法实践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案就是一个关于自首认定的刑事案件,辩护人主张成立自首,经过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因没有在自动投案后及时如实供述而不成立自首,依法作出了生效判决,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自首的成立,首先要求要自动投案,本案中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虽其动机不是到公安机关交待犯罪事实,而是为了否认犯罪事实,但本案被告人的主动接受讯问仍然比负案在逃有积极意义,符合立法关于“自动投案”的认定条件和立法本意,应当被认定为自动投案。其次,自首要求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这种如实供述不但要求实事求是的交待自己的罪行,还应包含一定的时间限制,即应在投案的当时如实供述,或是在投案后,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待,也就是所谓的“及时如实供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解释》,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的前提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后又翻供,这一解释同时寓含了对如实供述及时性的要求。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据此,本案被告人在投案之前,公安机关由于被害人报案已经掌握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并已经立案,被告人在投案后直至一审庭审结束,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更准确的说就没有交待罪行。所以,本案被告人虽然犯罪后自动投案,但因不满足“如实供述”的及时性要求,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对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后又翻供的,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而对于自动投案没有及时如实供述罪行,但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为什么法律和司法解释强调在自动投案后是否及时如实供述罪行,并据此规定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法律后果呢?这主要是从以下两方面来考虑的。一是如实供述的及时性与否体现的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不同。投案后及时如实供述罪行,说明犯罪分子有主动接受刑事处罚和真诚悔过的意愿,虽然其在以后进行了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进行了交待,或是投案当时没如实供述,而在司法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进行了主动交代,总体上来说其还是认罪伏法和悔过的。而没有及时如实供述罪行,反映出其逃避追究和刑事处罚的主观心态,也不具有真诚悔过的意愿,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虽然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罪行,但这种情况下的如实供述有可能是投案后迫于司法机关的追诉压力、法律威慑力,或是明确知道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本人的犯罪证据,反映出的犯罪分子真诚悔过的意愿相对及时如实供述较少。另一方面,如实供述的及时性与否对于节省司法办案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不同。及时如实供述情况下,便于公安司法机关在最短的时间内,耗费较少的司法办案资源去把案情调查清楚,提高了司法效率。而没有及时如实供述的,误导了侦查,则需要公安司法机关耗费更多的司法办案资源和时间去调查案情。所以说,针对如实供述的及时性与否,虽然都是在一审判决前进行了如实供述,但在立法和司法上进行区别对待有着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