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木马病毒盗取他人QQ号,以冒充丈夫的方式分别骗取李女士11.2万元人民币、王女士5.5万元人民币。2014年1月13日,通许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5月13日上午10时许,家住通许县城的李女士通过手机QQ看到远在伊拉克工作的“丈夫”向她发信息聊天。聊天中,他告诉她现在通过兑换美元可以赚钱,让她先汇11万2千元,一倒手就能赚一万多。同日下午四时,李女士给“丈夫”提供的银行账号上打了11万2千元钱。同日晚上22时左右,丈夫的QQ号上线,李女士开始与丈夫聊天询问钱是否收到,丈夫告诉李女士没有让她汇钱,他的QQ号前几天被盗了,今天晚上才能上线。这时,李女士才知受骗,随即向通许县公安机关报案。同年7月23日,赵某某通过木马病毒盗取黑龙江省王女士丈夫(同在国外工作)的QQ号后交于胡某某,胡某某以同样的方法诈骗王女士5.5万元人民币。2013年7月27日,胡某某、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近日,检察机关以胡某某和赵某某犯诈骗罪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通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某、赵某某通过木马病毒分别盗取李女士、王女士丈夫的QQ号,之后胡某某用该QQ号以她们丈夫的名义和受害人聊天,在聊天中利用人民币兑换美元赚钱的方式骗取受害人往其指定的账户汇钱。后胡某某将所骗钱款取出,分给赵某某16000元人民币。归案后胡某某和赵某某已将该款全部返还给受害人。
通许县人民法院认为,胡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以虚假的身份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以构成诈骗罪。但二人认罪态度较好,已将所骗钱财退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根据其悔罪表现可以减轻处罚。最后,通许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