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51岁的罗某是一位语言障碍者,工作时右手拇指、小手指被绞伤,老板称不是我雇佣的工人,不予支付医疗费,延误治疗时机,断指再也接不上。2013年9月23日,通许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李某、娄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处老板李某赔偿原告罗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8887.42元。
2013年6月,原告罗某经娄某介绍,于2013年7月到被告李某个体经营的预制构件厂务工,工资由被告李某核算后转交被告娄某具体发放。被告娄某与原告罗某及其余五人同工同酬,计件工资平均分配。2013年9月18日午时,罗某在操作搅拌机打料过程中,右手绞进搅拌机中受伤,当即被送到某骨科诊所治疗,后病情恶化又被送到通许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指拇指近节完全离断伤、小指近节骨折,肌肉组织感染伤失再接机会,经鉴定属六级伤残。罗某住院期间,罗某家属多次与老板李某对罗某的治疗费用进行沟通。李某每次怒称,人不是我找的,没有发给他任何工资,我们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无奈之下,罗某将李某诉至通许县人民法院。法院考虑到罗某是一位语言障碍者,家庭困难,随即为其办理了诉讼费缓交手续,先予立案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在李某提供劳动条件的预制构件厂务工,并支付劳动报酬,故雇佣关系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