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用小名写借条耍赖 法官用一招显真相

  发布时间:2013-12-03 15:02:02


    身边的事:2012年8月间,通许县某油墨厂职工游某借给本厂职工郑某一万元钱,并要求郑某写下借条,两个后还钱。借条上显示:“借条  因母亲生病,今借游某一万元整,期限为两个月。郑二孩 2012年8月12日”。三个月后,游某向郑某要钱,郑某说母亲生病花了不少钱,要求游某宽限些时间。游某考虑到都是好朋友,再者朋友确实有难处了,理应帮助帮助。但一年多过去了,郑某一直没还钱,后来,郑某矢口否认了这一事实。气愤之下,游某将郑某诉至法院要求把钱还了。 

    庭审上,郑某拿出自己的身份证说:“这张借条不是我写的,我叫郑亚军,这张借条上的名字是郑二孩,我根本不知道郑二孩是谁。”看到郑某不承认曾经的借款事实,游某十分愤怒的说:“咱厂谁不知你叫郑二孩,大家都叫你二孩,你现在不承认了。” “法官,他说谎,我已经去他村里开来了证明,二孩是郑亚军的小名,村里人都是这样叫他的。”

    双方各执一词,除了一张借条再没有其他的凭证。法官见状,略加思考,向二人提出了一条建议,如果双方对借条存在争议可以申请笔迹鉴定。

    这条建议却让郑某不打自招。“对不起,这一万块钱是我借的,我会还的。”

    结果:法院用了一招,让事件真相大白,一起看似难以解决的民间借贷纠纷,就这样结束了,法院判处郑某七日内返还游某一万元钱。

    法官提醒:借条上签的不是本人真实的名字在民间借贷中已经出现的越来越多,虽然,笔迹鉴定的技术已比较成熟,一般来说,鉴定是否为同一人所写的字迹,准确率在90%以上。但是,为了避免今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法官还是建议出借一方对于借款人的借条还是要进行必要的规范。

  对于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一定要对方写清楚姓名,最好是与身份证上的姓名进行核实,比较简便的做法是可以在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上写借条。


关闭窗口

您是第 616271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