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现现行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男女双方在订婚时,男方给付女方彩礼的现象依然普遍,导致解除婚约在彩礼返还上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的案件大量出现,而很多法院在判决时只确定女方一人承担返还彩礼的义务,对原告要求女方父母也承担返还义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而该类判决又主动履行率低,进入执行程序后,只能执行女方,不能执行女方父母及其财产,而女方在现实中,常年外出打工的多,造成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实现,立法精神得不到落实。笔者认为,一味的判决女方承担返还彩礼的义务,对男方要求女方父母也承担义务的诉求不予支持,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法律,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对待:
一、大部分情况,男方把彩礼直接交到女方父母手上,作为女方的家庭共同财产,以后也大都有父母支配,这时很难说彩礼是给女方一人或其父母的。当然,父母可能会给女方置办一些嫁妆,但彩礼与嫁妆性质显然不同。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也并未规定承担返还彩礼义务的主体是女方一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将女方和其父母共同作为承担返还彩礼义务的主体为宜。当然,判决时还要视原告起诉的被告人数而定。
二、如果是男方直接把彩礼交到女方手里,在现行法律规定下,不宜将承担义务的主体扩大化,还是将女方自己作为承担返还彩礼义务的主体为妥。实际上,这种情况是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