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基层法院的办案过程中,经过深入细心调研分析,发现公告送达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受送达人出庭应诉率低。目前法院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报》对外发布送达公告,人民群众接触到此类专业性报刊的机会少,难以实现通知当事人及时出庭应诉的目的。
二是公告周期较长。在一审案件中,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裁判书时,至少要进行两次公告送达,每次六十天,仅在公告送达阶段就要120天。漫长的送达期限降低了办案效率,难以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存在滥用公告送达的现象。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实践中的做法是把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找不到被告、电话联系不上、邮寄送达信件被退回作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依据,或者通过电话联系到被告后,因被告拒绝应诉或受领诉讼、裁判文书,经劝说无效时,法院为了图省事,就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
四是容易被人利用实现恶意诉讼目的。有些心怀不轨的当事人利用他人外出务工、经商等机会,向法院起诉并故意不告知被告具体住址和联系方式,制造被告下落不明的假象,公告期满后法院一般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并加以裁判。有些被告直到判决强制执行阶段才得知自己成了被告,因错过上诉期限,只能通过漫长、繁琐的申诉程序或上访获得救济。
根据以上阐述的几种现象,结合当地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并予以指正。
一是缩短公告送达的生效时间。我国目前立法将公告送达的生效时间定为60日过长,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理,同时也浪费了大量的诉讼资源。缩短公告送达的生效时间也可防止有些当事人拒绝签收法院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甚至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从而恶意拖延诉讼。
二是在公告送达中建立复合型的送达方式。通过在报纸上、受案法院网站发布公告、在法院门前公告栏及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形式强化公告送达的信息传递功能,力争最大限度地把诉讼文书实际传送给被送达人。
三是完善公告送达审查程序。如可要求申请公告送达的当事人必须出具受送达人原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派出所提供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对这些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无误后方可依法定程序裁定进行公告送达。
四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公告送达。卷宗中必须详细记载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原因、查找认证的过程、公告的方式和过程等。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的,应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