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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案件质量评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简析

  发布时间:2013-07-24 08:24:10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案件质量又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案件质量的好坏关系到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只有牢牢抓住案件质量才能提升工作水平,树立司法权威。近年来,为加强案件审判质量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规范司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针对案件审判执行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各地法院制订了一系列案件质量评查制度,采取了一系列奖惩措施,开展了一系列评查活动,取得了较大成效,但还是有部分案件的质量存在一定的问题。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就当前法院案件审判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案件质量评查存在的问题

    1、评查人员配备不齐全,人数少,学习培训少。案件评查人员或是从一线部门调入,或是从综合部门调入,有些有单方面的审判经验,有些却相对缺乏,评查的视野受限,评查的质量较难保证。如有些评查员对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执程序、实体处理、裁判文书、各类笔录的规定相对熟悉,但是是对速裁案件的相关规定不够了解,以至于不能找准问题。大部分案件评查员都是以经验去评定案件。有些评查人员的评查意见定性不准、经不起推敲。与此同时,案件评查人员的学习培训相对较少,难免对评查工作开展的深度和广度带来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因此在人员结构配备上侧重于保证一线部门的人员配备,而案件评查人员则相对来讲数量不能保证,就我院目前的情况来看,只设一名评查员,而且身兼几职,一年却需要评查上千件案件数,评查工作的开展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因此,除了保证案评员的数量外,还应提高业务水平,加强培训,通过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学习培训措施,让案件评查人员多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或到其他法院学习取经,请一些专业人员来上课指导。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评查员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真正当好“法官中的法官”。

    2、案件评查不到位,评查工作不精不透。案件评查内容本身较为丰富,涉及文书送达、笔录制作、开庭公告、当事人身份资料及授权委托材料是否齐全、文书的说理是否透彻、案卷装订、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实体裁判是否公正等方面;评查范围也很广范,涵盖立、审、执全方位,涉及案件立审执程序性的、实体性的、以及诉讼费、执行费交、退、案卷装订等诸多方面。尽管评查涉及的面较多,但实务操作中,一般程序性的问题、案件瑕疵等较易发现,但案件实体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统一执法尺度方面存在的问题等则对评查人员自身业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实践操作中,案件评查存在重程序轻实体,有些评查工作仅停留于发现案件的瑕疵,对案件存在的实质性问题受限于评查人员的专业知识;有些由于案多人少矛盾存在,也存在评查人员为完成评查案件数量而初略评查非精细评查。另外,被评查员对评查工作的观点也严重制约了案评工作的积极性。被评查人员片面认为评查只是对案件的纠错和处罚,对评查人员有抵触情绪,造成评查人与被评查人之间的关系紧张,使评查人员不敢认真评查,也不愿认真评查,评查工作做得较浅,只从程序上对案件进行评查,最终使评查设定的预期目标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有时候也存在出于同事情面考虑而对一些存在的问题忽略放过。

    3、案件质量评查规则和标准。虽然河南省高级人那法院及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制订了一系列的《案件质量评查规则》,但是更新较慢,不能适应目前实践操作中的变化。另外,基层人民法院根据自身的特点,虽然制订了一系列的《评查细则》和标准,采取了自查自纠、全面评查、重点评查、交叉评查等各种形式对案件进行评查,并将评查结果予以通报,要求业务庭及承办人针对存在的问题限期予以说明、检讨及整改完善。但是在目前的案件质量评查中法院没有形成统一的质量评查标准,评查结果并不能全面反映办案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案件质量水平,还有可能造成相同的案件由不同的法院评查,产生不同的结果。

    4、案件评查的效果。评查结果转化运用不到位,评查效果不明显,涉及案件瑕疵的老毛病重犯现象较严重,使得评查工作流于形式。在每月的庭室长会议上,我院评查办主任都会将月评查通交院领导及各庭室长,虽然某些错误会得到改善,但整改后的效果不太明显。导致这一问题出现的原因除了办案法官把关不严外,书记员的流动性较快也是一重要原因。在目前案多人少情形下,很多法院通过聘任书记员的方式以解决用人紧张的燃眉之急。而新上任的书记员对业务生疏,难免会产生错误。因为没有建立相应的制裁措施,只对出现问题的责任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于瑕疵案件、错案等不同情形的责任追究制度不明不细,导致可操作性不强,对一些经常存在细小问题案件对承办人惩处措施不到位,不能起到震摄作用。错案追究流于形式,奖惩机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1、配足配强评查员队伍。首先应保证一定的数量,目前大部分基层法院评查人员只有1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基层法院案件数量猛增,公众对案件质量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案件质量评查作为法院自我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必须保证评查人员的数量,不能让评查员因为案多人少的压力而简单评查,让评查工作只流于形式。其次应选择精通业务,审判经验和社会阅历丰富的人员作为评查员,配强评查队伍,确保人员配备满足评查工作要求。同时要加强学习培训,确保评查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做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并为质评人员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案件评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2、创新管理思路,化解认识矛盾。为进一步争取广大法官对质评工作的认识,要不断创新管理思路,创新评查方法。通过采取自查、交叉检查的方式,赋予法官一定的监督管理权能,着力培养法官自我监督、互相监督的自觉性,提高评查工作的透明度,缩短评查人与被评查人之间的距离。要变重处罚为奖惩并重,在查找差距的同时,强调发现优秀,表彰优秀,努力消减评查人与被评查人的隔阂,着力改变评查部门“只挑刺不栽花”的不当看法;变重差错数为客观评估,妥善解决好案件质量和数量的矛盾。由于承办案件多,出现差错的绝对数就多,致使部分法官不愿多办案,据此要改变过去只考虑差错的单一作法,将案件质量的差错数放在法官承办案件数中考虑,从肯定成绩中纠正差错。要让法官从害怕评查逐渐向欢迎检查转变,初步形成全院人人讲质量、个个把好质量关的良好氛围。

    3、建立质评沟通反馈机制。对评查中发现的的问题及时与案件承办人沟通,交换意见,促其及时改整,对评查中发现的通病,写出通报,提出建议,统一做法, 防止类似的差错和瑕疵再次出现。同时培养全体法官统一的司法理念,统一执法尺度,引导法官正确办案。对评查中发现的优秀案件和优秀裁判文书,也要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倡导好的审判方式、方法,促进审判质量的提高,全面提升法官素质。

    4、加强评查结果的转化利用,提高评查效果。要发挥好案件评查的导向功能,预防和纠错功能。通过案件质量评查,促进案件评查预防功能和审判监督事后纠错功能,实现审判质量有效提升;对案件评查通报中反映的问题,各审判业务部门要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点评,提出成绩和不足,促使审判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对于屡次发现的同类问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典刑差错,要进行讲评,由各审判业务部门制订相关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规范法官审判行为,提高质评报告的利用,发挥监督、导向功能,加强评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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