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反腐倡廉工作从侧重遏制转到以治本为先,着力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不断拓展源头治腐工作,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反腐倡廉的形势依然严峻,其中制度上的缺陷为腐败的蔓延提供了可乘之机,加强反腐倡廉的法制化建设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一、反腐倡廉法制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反腐倡廉法制化建设硕果累累,在推动反腐败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依靠法制反腐倡廉还存在不少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反腐倡廉法制化体系由内部监督体系和外部监督体系两大部分构成。内部监督体系包含一般监督、职能监督、主管监督、专门监督或特殊监督。外部监督体系包含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目前这一反腐倡廉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机构上,纪检监察机构独立性不强。在职责上,监督机构重复设置,政出多门。在处置上,预防性监督较为缺乏,事前监督重视不够。
(二)现有法规过于原则。反腐倡廉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太强。有的原则多,细则少;有的抽象要求多,具体规定少;有的定性要求多,定量要求少;有的道德要求多,硬性约束少;规定不准干什么的多,违反“不准”怎么处理的少,这就往往给人有空可钻,给监督机关带来操作上的不便。如《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收受礼品登记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规章制度虽然建立了多年,但如何抓落实、责任由谁负、落实不了如何处置等,有的尚无明确的规定,从而使这些制度的实施效果有的并不明显。
(三)各级形式的监督力度不够。现在常见的监督形式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审计监督、财政监督、金融监督、工商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政协监督、人民团体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包括网络监督)等等。从表面上看,这些监督形式已形成了一个立体的全方位的监督网络。但在实践中很多监督形式发挥作用不够理想。
二、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化建设的举措
从反腐倡廉的实践看,完备的反腐倡廉法规体系是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成效的重要条件。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就必须建立健全各项法规制度,将反腐倡廉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一)加强反腐倡廉立法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制定或修订一批法律、法规和条例,完善惩治贪污腐败等职务犯罪的规定,建立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规范国家公务人员从政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改变实践中以党纪政纪处分取代其它处分的不良现象。同时,还要对基本制度和惩处措施细化量化,增强严密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公开制度。要按照公共政策和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的要求,在推进政务公开、财务公开、选人用人公开等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阳光政务,拓宽权力运行透明的深度,对公众关注度较高、公益性强和公共权力大的部门实行重点公开,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建立重大事项票决制、公示制,实行公共部门财政支出公开透明制度和审计结果社会公告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并逐步推行领导干部公推公选制度,真正体现民情民意;全面推行公开考试选拔制度,加大选拔标准和程序的透明度。
(三)必须强化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司法机关在反腐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也是反腐的必要保证。反腐败工作特别是办案工作,必须加强党的领导,但这种领导主要是在遇到重大案件时党委出面进行组织协调,帮助排除干扰和阻力,而不能由党委直接办案。特别是在侦破案件和审理案件时,党的领导更不能代替专门机关的办案工作。党委插手具体办案工作有四弊:一是不利于党委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从而影响经济工作。二是党委插手办案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不利于调动专门机关办案的积极性。三是有些党委领导不懂如何具体办案,有的在侦破阶段,往往从好心出发以教育违法违纪者为目的找其谈话,无意之中容易泄露有关案件情况,给查办案件带来难度;有的将本应由审理机关办的案件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导致处理上畸轻畸重。四是有个别领导干部出于种种原因,为违法违纪者说情、摆好,干扰了案件查处工作的正常进行,影响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党委对执法部门的领导,只能体现在重大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干部管理上,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可以进行必要的协调,但绝不能干涉执法部门依法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