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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不还 私处置财产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3-05-24 10:38:16


    5月10日,通许县法院对一起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这是今年首例因执行而获刑的案件。

    李某经营着一个规模较大的养鸡场,经常从饲料经销商高某处赊购饲料。因欠款较多,高某多次催要,李某一直不予履行。无奈之下,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应高某的申请,通许县法院作出裁定于2013年1月15日对李某养鸡场中的2500多只鸡予以查封,并于当日对该案宣判,判决李某给付赊欠高某的饲料款32546元,李某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未经法院许可,于2月27日,擅自将查封财产中的1000多只鸡变卖,得款22000余元,既未交付法院,也未给付高某。

    据此,3月21日通许县法院执行局综合室因李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将其司法拘留,并多次做李某的思想工作,向其解释有关此种行为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李某仍然对欠款不予履行。4月3日,通许县公安局依涉嫌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对其实施刑事拘留,检察院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4月10日依法对李某批准逮捕。4月22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慑于法律的威严,李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欠款履行完毕。

通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擅自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将欠款履行完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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