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朱砂镇徐屯村村民徐某手里拿着执行款,脸上洋溢着笑容,就执行完毕表示惊讶和感谢,对法院开展的“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活动”赞不绝口,并希望该活动能够常态化。
申请人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2月3日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通民初字第4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情就是命令,结合全省法院正在开展的“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活动”我院将该案列为典型案件,对郭某宣讲法律政策,以及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郭某认识的自己的错误,当日交执行款7000元,申请人也看到了被执行人的诚意,在自愿的情况下又少要了1000元,该案件顺利和解履行完毕。郭某表示今后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