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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减刑 先赔偿

  发布时间:2013-03-04 15:24:47


    近日,通许法院与通许县看守所相互配合,促使正在服刑的袁某履行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取得了刑事受害人谅解,双方矛盾彻底化解。

    袁某因怀疑妻子与同村村民李某有不正当关系,于2011年1月30日将李某殴打致伤。通许县法院经审理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损失共6344.1元。袁某在通许县看守所服刑期间,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送达执行通知书时,袁某对抗情绪激烈,表示只要李某不肯认错道歉,决不赔偿。随后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邀请看守所工作人员共同做思想工作,袁某思想逐渐转化,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但对李某的疑心仍不能消除,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执行人员了解到袁某近期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有争取减刑的愿望,于是再次邀请看守所工作人员一齐做工作,说服教育袁某认罪服法,告知其只有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义务,才是真正的“确有悔改表现”,才能得到减刑处理。袁某终于认识到了错误,同意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执行人员当即召集申请人,当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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