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许县法院对近三年开封两级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进行了调研和分析。2009年至2011年,开封市两级法院共救助刑事诉讼被害人23人,合计金额704640元。目前以经济手段为主的救助制度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院成为最主要的救济机关,违背制度设计初衷。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生活困境的产生时间,最早可以追溯到侵害行为发生的那一刻,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作为司法程序最后一道防线,成为最主要的救济机关,使得被害人的实际困难不能及时得到救助。二是尚未设立专项基金,资金筹措难度大。救助资金来源大多为法院自身办公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相对于数量众多的需要救助的被害人而言,仅靠法院的办公经费远远不够。三是缺乏救助具体程序,各地执行不均衡。没有相关的法律来严格规范被害人救助的操作程序,由于各地区经济文化水平发展的差异,造成救助期限、数额的差异,使得救助的社会影响和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四是救助的方式较少,适用范围过小。在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或染重病,或陷残疾,劳动能力丧失或高度减弱,丧失了全部或大部分的后续生活来源时,救助的金钱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针对此种情况,通许县法院建议:一是完善以经济手段为主的救助制度。完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被害人救助制度,将关口前移,及时解决符合条件被害人的实际困难;设立专项基金,保障救助资金来源;出台相关的法律或制度严格规范被害人救助的操作程序,使符合条件的被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二是充分保障被害人权益。扩大被害人处分权,使被害人谅解作为法定量刑因素;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充分保护被害人知情权和隐私,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在刑事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现有证据能证明被告人侵权行为,就民事部分先行调解或审判;对刑事诉讼被害人及近亲属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诉讼权利得以实现。三是建立公益性民间救助组织。充分利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甚至是宗教团体的力量,由救助基金作为运转保障,工作人员建议由义工组成,涵盖对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刑事犯罪等受害人的心理帮助,给被害人提供专业的服务与咨询,及时对被害人的心理予以安抚和救治;组织有相同经历的受害人成立互助小组,相互支持,消除心理阴影。四是形成多元化社会救助方式。民政部门将符合低保、五保条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庭, 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 教育部门对被害人家庭中的在校中小学生实施教育资助、心理辅导和关爱行动; 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公益性岗位等救助;政府下设救助办公室,协调财政、民政、劳动、教育、社会团体等多个单位和组织,负责具体救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