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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案件成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2-06-12 15:04:30


当前我国正处在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出现并日趋复杂化。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满载着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而执行工作又是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的最终集结点,是最易激化的阶段,随着执行任务的不断加重,近几年涉执信访案件成因及对策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涉执信访案件的成因

1、案件长期久拖未执是涉执信访案件的主要形成原因。久拖未执又分几种情况,一是执行人员由于主管原因,外界干扰对能执结的案件,消极不作为,导致案件长期未接;二是被执行人确无能力履行法定义务而导致案件执行不能;三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又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人身和财产线索而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四是被执行人反规避执行越来越隐秘。当前社会的诚信体系未完全建立,公民的诚信度尤为欠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义务机关难求”导致案件不能执结。

2、法院内部立、审、执联动机制的运行不顺畅,审理和执行应是互相配合步调一致的,现实中有些审理法官机械办案,往往一判了之,有的不注重程序,导致当事人怀疑,在审理阶段就产生抵触情绪,延续到执行阶段,引发信访。

3、执行干警素质不高,执行行为不规范,在执行中不讲究方法、艺术,对当事人冷、横、硬,也是导致涉执信访案产生的原因。

4、信访机制不够完善,上级信访部门无序登记,造成基层强调“花钱买平安”,对缠访、闹访人员不敢打击,造成当事人信“访”不信“法”,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从而引发信访案发生。

二、涉执信访案件的对策

1、关口前移,源头预防。强化立审执的协调联动,立案是龙头,诉讼是关键,执行是落实,要树立一盘棋的理念。在立案环节注重风险告知,增强当事人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配合法院。在审理阶段,要加大调解力度和判法析理,增强当事人主动履行意识。

2、抓队伍建设,提高案件质量。队伍建设和案件质量是法院工作的生命。干警素质不高,案件质量不好,不仅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而且可能会直接侵害群众的合法权益,诱发信访的发生。为此,要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执信访的发生,必须从实体和程序上确保办案质量,要想使案件质量高,必须有高素质的人去办才行。

3、加大执行力度,运用好执行威慑机制,强化对被执行人的日常监督,有效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活动和出境。

4、建立以法院为中心,由政法委、人大、信访局、检察院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涉诉信访网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在对个案的处理中,统一信访处理原则,减少工作的被动。

5、搞好司法救助。因案实施,区别对待。对于确有生活困难,无生活来源的申请执行人要实施救助,救助数额根据个案情况而定。

6、建立执行风险告知制度。从源头上规范涉执信访案件的发生。即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以及法院在穷尽职能,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案件不能终结执行的风险,使申请人在心理上有所准备。

7、加大对违法缠访闹访人员的依法处理工作力度。一些上访人员通过上访这种形式来寻求法律之外的利益和目的,以进京上访来要挟政法机关,漫天要价,甚至出现了专业上访、代理上访、组织串联上访、发传单、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服毒、自焚等极端访越演越烈,不仅给息访控访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对于地方的形象也造成极大损害。另外,每年一次甚至多次的进京控访,对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也造成沉重负担。因此,应以《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劳动教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尽快建立一套衔接的依法处理违法闹访行为的工作程序,加大依法打击力度。特别是对于一些上访人以进不进京上访来要挟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鉴于其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又有具体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考虑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对于过激上访行为,也要制定相应的处罚标准,以解决目前在打击无理缠访闹访上存在的法律瓶颈问题。

责任编辑:李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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