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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富诉马占军、张国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2-05-21 18:08:31


     一、案情

    丁富、马占军、张国勋为同村村民,马占军、张国勋从事木材板皮生意。丁富等几个人以其自己的农用车将板皮厂的板皮转运到马占军拉运板皮的大车上,双方没有约定劳务的性质,丁富等参与装车的人自由结合,自主分工按照马占军的要求标准装车,报酬为每吨30元,每车装满后,马占军另付加油钱并将报酬交丁富等其中一人,由参与装车人员内部自由分配。在装车的过程中,马占军不在场对其进行指挥和管理,对参与装车人员无明确的工作时间要求和劳动纪律约束,参与装车人员也不固定,丁富也为其他拉运板皮的大车装过车。

    2011年7月3人,丁富和同村村民马永健等人给马占军往大车上装板皮(包括从卖户板厂往大车边运板皮、过磅、装车),当天没有装好,7月4日上午,丁富因浇地没有去装车,下午丁富和马永健、李松涛、张喜全四人用农运小三轮继续给马占军装车。在装车过程中,丁富坐在载满板皮且未进行捆绑的农用三轮车上往大车边运板皮时,从车上摔下来,导致头部受伤,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

    一、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二被告是同村村民,二被告合伙做木材生意,2011年7月3日二被告雇佣我和马永建等人给其往大车上装板皮,当天没有装好,第二天(7月4号)上午我浇地没有去,下午继续去装车,在用农用小三轮往大车上装板皮的过程中我从拉板皮的车上摔伤,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现依法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4266.6元、误工费7470元、护理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700元、残疾补助金3962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831.9元,以上共计111492.5元,减去被告已经支付生活费用7000元 ,二被告应给付104492.5元。

    二、被告马占军辩称

    张国勋是我聘请的技术人员,我们不是合伙人关系。我与原告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是原告等人承揽了我板皮装车的生意。原告在承揽我的生意的过程中,明知农用车不能载人而执意坐原告和其他承揽人自己提供的拉满板皮且未捆绑的农用车上导致摔伤,因原告存在重大过失,原告应当自己承担责任,驾驶发生事故农用车的人也该承担责任。

    三、被告张国勋辩称

    我与被告马占军不是合伙关系,我是马占军木材生意上聘请的技术人员,在马占军的领导下工作并取得报酬,我不参与马占军生意上的盈余分配也没用雇佣原告为自己或为马占军装木材和板皮,原告的损失与我无关。

    四、本院认为

    本案的焦点是丁富与马占军劳务关系的定性问题,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丁富与马占军是雇佣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是承揽关系。

    持雇佣关系的观点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同村村民,在建立劳务关系前未作合同属性的约定,依据农村农民的给他人干活就是受雇于他人的风俗习惯及主观认识,结合雇佣合同所具有的包容性,其为兜底条款,当劳务关系不符合其他特征时,就认定为是雇佣合同。另外,丁富等人只是提供车辆转运板皮,其不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和设备,不符合承揽合同性质。

    持承揽关系的观点认为,原告丁富等人为被告等不特定的人装板皮,是自带工具、自由支配劳动时间,独立为被告及其他不特定的人按照约定的要求标准完成装车工序,被告按劳动成果以装上车的板皮每吨30元的价格当即给付劳动报酬,由原告等人自行平均分配,在装车过程中,被告也不在场进行管理和指挥,原告也无须接受被告的管理和指挥,只需按照要求的标准完成装车成果即可,因此,原被告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具有从属关系,原告丁富不是被告选任的特定雇员,其与被告之间是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

    五、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承揽关系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在雇佣关系中,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要点主要有四:一是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对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承揽关系中当事人双方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这是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最重要的区别。二是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侧重于对雇员在雇主的监督指挥和劳动规则和纪律约束下交付一定的劳务,承揽关系侧重承揽人自主确定劳动工具和设备、劳动工序和劳动时间,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标准下交付劳动成果,劳务属于承揽人自主经营的主要业务。三是在给付报酬方面,雇佣合同的报酬一般是雇员劳动力的对价,报酬相对低,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给付的报酬较高,包括劳动和其他成本(技术,工具消耗等)。四是劳务专属性不同,在雇佣合同中,除非雇主同意,雇员不能将劳务交第三人完成,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可以讲承揽工作交第三人完成。

责任编辑:李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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