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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许县法院依法判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03-11 18:00:23


    近日,通许县法院依法判处了一起多种责任竞合的人身伤害案件。

    袁养云是董建军组织的农村建筑队的成员,2011年5月份,在给娄季宣建设宅基房的过程中,由于吊车司机薛建宾操作不当,预制板滑落砸伤了原告。损害发生后,双方协商未果,袁养云将预制板生产商于兆永、吊车司机薛建宾、雇主董建军诉至通许县法院。

    承办法官分析案情后认为,该案涉及到产品责任、雇员受害、一般侵权三个法律关系的竞合,从使原告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和实现的立场出发,把此案定性为健康权纠纷。通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于兆永销售给娄季宣的预制板经通许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抽样检测,结论为不合格,预制板质量存在缺陷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被告于兆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董建军作为雇主,在明知被告薛建宾的吊车没有登记上牌、被告薛建宾没有相关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仍让其吊板,其大意和疏忽是导致此事故的原因之一,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薛建宾在没有取得从事吊车行业作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进行揽活作业,在吊板过程中没有对原告的人身安全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作业过程中安全意识不强,在预制板没有被完全吊起的情况下,视线便离开了预制板,自身的大意也是导致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对其受到的伤害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承办法官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三名被告在该案中的过错程度,判决原告及三名被告各自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样实现了责任分担的最小化,有利于使原告的损失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判决生效后,各方都没有上诉,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责任编辑:李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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