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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恰当地回应民意

  发布时间:2011-11-15 14:03:59


在我国的司法理念中,民意一直是裁判正当性的重要参考。整体上法律和民意的发展方向是一致的,严重偏离民意的法律最终会丧失其道德基础而被废止。但不可否认的是,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民意与法意相冲突的案件。其实,司法中的民意与法意的冲突并非是实质性的,而是因为二者表现的形式以及对社会公正的关注点不同而形成的表达方式上的不同。

  一些法官在面对民意时有可能会表现出“民意反对是因为他们不懂”的知识傲慢。因为法官一开始就将自身置于绝对真理化身的角色定位上,所以他很难再接受和倾听民意表达中合理的意见,最终造成法官与民众的意见裂痕越拉越大,司法者与当事人及民众的矛盾也日益积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难看到,在某些案件中,即便法官竭力地公平裁判,但还是会发生当事人和民众不满足的情况,甚至引发司法公信力的危机。法官回应民意,就要求法官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民众参与司法的角色定位,运用自身所掌握的资源和专业技术来消弭精英知识与大众话语在意思表达上的断裂与误解。

  法官对民意回应的第一个层次应该是回应当事人的诉求,让当事人满意。法官有义务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相关问题作出回应,这项义务要求法官注意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发言,同时做好准备,若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言论让人信服时可依法修改观点,若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言论不能令人信服时,法官要依法给出理由,并最终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

  法官回应民意的第二个层次是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回应。在作出判决时,法官必须依一种可重复性的思维来作成判决。法官必须尽量的设想其他法律人面对此类案件时,会不会采取与他相同的裁判理由。然而这只是法官的一种假定,这种假定在司法实践中被实化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即认为多数法官所持的裁判意见代表了合适的裁判,代表了正确的法律发展方向,因而能为其他法律职业者所认同。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凡现实存在的东西应保持不变。”更为常见的回应发生在案件宣判之后。法律职业者通过法律评论、论文、专著等形式发表,也通过其他形式出现,如法律职业者在年会或新闻媒体上的发言以及法官和律师之间非正式交流。法官对这些批评的回应是通过类似案件的适用来完成的。在相似的案件中,法官如果要沿用这一裁判理由,他就必须针对该裁判的批评进行反驳;相反,如果他要抛弃这一裁判,即便是大陆法系的法官,不如英美法系受遵循先例原则的拘束,他依然要说明抛弃这一规则的理由,因为他同样负有保持法律一致性的责任。

  法官对公众的回应,在判决做出时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法官自己的假设,也即他在内心假定该裁判面对公众时,公众会有什么样的反应。也就是说,法官要想说服公众,首先要说服他自己。虽然这一切都是预想的,但对法官来说,他就不得不遍及周遭地考察当前案件的各个方面,并且以政治家的情怀来对法律的未来走向作出预测。从这个意义讲,所谓的对公众的回应很大程度上依然是法官对自己作出裁判规则的真诚性和严肃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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