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许县法院对一因孩子玩火点燃他人房屋案作出判决,判决玩火孩子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2月17日下午,被告王晨某持打火机与被告王一某等3人在原告王刚某家的房前空地上玩耍,将原告房前的柴草点燃,继而引燃了房屋。大火烧毁了原告房屋及室内物品,经评估各项损失共计48973元。
审理法官认为,被告王晨某等在原告房前玩火,且引燃了原告的房屋,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四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王晨某承担原告损失70%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晨某等3人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四被告均是未成年人,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