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在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中占有较高比例,虽然我国现行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特别是农村,男女双方在订婚时,男方给付女方彩礼的现象依然普遍,并且数额越来越大,导致解除婚约在彩礼返还上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的案件大量出现。
一、探讨此问题的现实意义。
很多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只确定女方一人承担返还彩礼的义务,对原告要求女方父母也承担返还义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类判决主动履行率低,进入执行程序后,只能执行女方,不能执行女方父母及其财产,而女方在现实农村中,常年外出打工的多,造成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实现,立法精神得不到落实,容易激化矛盾和引起信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被告的确定。
笔者认为,一味的判决女方承担返还彩礼的义务,对男方要求女方父母也承担义务的诉求不予支持,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法律,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对待:
﹙一﹚、大部分情况,婚姻都有双方父母筹措资金并操办,订婚时男方和父母一起把彩礼直接交到女方父母手上,这时很难说彩礼是给女方一人或其父母的。我国现行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的主要就是这种大肆索取彩礼的行为,至于禁止的对象,根据常理理解主要也应是女方父母,因为如果彩礼是只给女方的,女方在结婚后完全可以把此财产带回男方共同消费,法律也没禁止的必要了,另外,给付彩礼的时候,也没必要女方父母一定在场并亲手接住了,所以说,彩礼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是给女方个人的,至少应理解为是给女方和女方父母共同的,作为女方的家庭共同财产,以后也大都有父母支配。当然,女方父母可能会给女方置办一些嫁妆,或给女方一些“押柜子” 钱,但彩礼与嫁妆及 “押柜子” 钱性质显然不同,后者应视为女方父母对女方的赠与。因此,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女方父母应当享受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义务,这样,既能便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也能便于判决的执行。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也并未限定承担返还彩礼义务的主体是女方一人。另外,女方及其父母所要彩礼,也具有不当得利的性质,其父母作为不当得利人,理应返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将女方和其父母共同作为承担返还彩礼义务的主体为宜。当然,判决时还要视原告起诉的被告人数而定。
﹙二﹚、如果是男方直接把彩礼交到女方手里,在现行法律规定下,不宜将承担义务的主体扩大化,还是将女方自己作为承担返还彩礼义务的主体为妥。实际上,这种情况是很少见。
三、笔者的建议。
建议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婚约财产案件中被告确定的情况予以规定,或是上级法院出台指导性意见和指导性案例,对婚约财产案件中被告确定的情况予以指导。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意见时不应对法律规定的含义作过窄理解,而应根据客观实际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