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许县法院对一起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的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这是今年首例因执行而获刑的案件。
陈某经营着一个规模较大的养鸡场,经常从饲料经销商马某处购买饲料。因饲料欠款较多,经马某多次催要后,陈某一直不予给付。陈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保证诉讼能顺利进行,应马某的申请,通许县法院作出裁定于2011年1月21日对陈某养鸡场中的4000多只鸡予以查封,并于当日对该案宣判,判决陈某给付其欠马某的饲料款44455元,陈某仍拒绝履行给付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2月16日,陈某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将查封财产中的1000多只鸡变卖,得款22000余元,既未交付法院,也未给付马某。
通许县法院因陈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于5月21日将其司法拘留,并多次做陈某的思想工作,向其解释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陈某仍拒对判决不予履行。通许县公安局于6月3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对其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6月18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22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慑于法律的威严,陈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欠款履行完毕。
通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擅自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将欠款履行完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