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许县法院对一起未投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肇事方高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和限额外责任分担共计赔偿受害人李某家属137770.73元。
2011年1月27日,李某和高某与朋友聚会饮酒后二人分别驾车离开,途中二人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高某负次要责任。经查高某肇事车辆未按规定投交强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高某驾驶未按规定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不能单纯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损失,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内部分(11万元)应由肇事车主高某按照交强险责任限额全额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