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通许县练城乡欧阳岗村周某在一阵鞭炮声中,将一面“公正审判、伸张正义”锦旗送到通许法院法官渠秀敏手中。
2010年10月20日,周某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寻衅滋事行为收容教养一年。周某不服,就自己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一案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寻衅滋事行为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书,并赔偿自己从2010年9月22日起至释放之日的损失。
2011年1月20日,通许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1日晚,周某与其他同乡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某饭店聚餐时,遇到了与同乡李某有矛盾的某公司保安丁某等人,双方发生争执并引发冲突。事后,三名当事保安被鉴定为轻微伤。2010年9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将周某刑事拘留至10月22日释放。当日,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将周某收容领导教养,期限为2010年9月22日起至2011年9月21日止。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作出劳动教养决定之前,未征求周某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其提交的劳动教养呈批报告中无呈报单位法制部门意见和上海市公安局法制部门意见,在劳动教养审核报告中呈报单位法制部门意见一栏空白。
根据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向该院提交的证据,通许县法院认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对周某劳动教养一年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为此,通许县法院依法判决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撤销对周某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并赔偿周某自2010年9月22日起至释放之日的经济损失,为周某主持了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