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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镜重圆 再现调解锋芒

发布时间:2011-05-05 09:33:12


    古语有说:“覆水难收,破镜难圆”,意思就是要想使泼出去的水再收回来,打碎的镜子再得以重圆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但是在通许法院朱砂派出法庭办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通过法庭工作人员高超的调解艺术手段使一个支离破碎的家庭关系得以恢复了和睦,创造了破镜重圆的奇迹,再现了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长智乡三所楼油坊庄原告李某的丈夫与被告张某是父子,2010年李某的丈夫在信阳因工伤死亡,共计获赔30余万元,李某先支走6万元,除去花费还剩余19.5万元。经家族协商,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协议约定该剩余款项原告长子之名义存入银行五年,存折由被告保管,五年之内原、被告谁也不能动用此款,五年之后到期给被告3万元作为赡养费,剩余款项由原告支配。后来由于被告不履行协议,原告与被告闹翻了脸,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协议,公、媳对搏公堂,使本来和睦的公媳关系处于对峙状态。张某得知自己成了被告之后,很是生气,说一切都是为了两个孙子着想才不履行协议的,现反成了被告,再说了还有死者的母亲也有份,说什么也不同意把钱就这样交给原告。在追加死者的母亲为第三人后,第三人更是不同意李某的意见,怕原告得钱后嫁人就不再管自己的两个孙子了。而李某呢,是害怕两位老人年纪大了,万一那天走了这笔钱有可能被其另外的两个子女继承。在耐心听取三方的意见后,承办人并不急于开庭审理和下结论,而是本着以人为本、维护家庭和谐的理念,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抓住重点,对当事人开展劝导说服工作,在法、理、情之间引导当事人,消除彼此之间的顾虑。经过好几次的思想工作,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当庭原告(儿媳)喊了被告(公公)、第三人(婆婆)一声:“爸、妈,走,咱们回家吧,你们放心,我不会再改嫁的,我要为你们养老送终”。两个孙子也搀扶着爷爷、奶奶走出了法庭,两位老人感动的热泪盈眶,泣不成声,但是,两位老人这时不是为气愤、悲伤而哭泣,而是为感动、高兴而流泪。

    家庭纠纷不同于其它普通的民事纠纷,其最大的特性体现在家庭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血缘或亲情关系,在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当中,我们不能过多、过快地用判决去结案,不能简简单单地就结了案,而应多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家庭纠纷。因为调解在处理家庭纠纷乃至所有民事纠纷的过程当中具有一定的优势。首先,家庭民事纠纷适合调解;其次,调解具有自愿性和灵活性,对解决纠纷有促进作用;最后,调解着眼长远,可以使双方关系得以维系,有利于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长久和谐。如果上述案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处理、去判决,必然造成儿媳与公婆,乃至孙子与爷奶反目成仇,使这个家庭彻底分裂。承办人正是为了长远考虑,为了家庭的和谐,为了农村稳定乃至社会稳定着想,耐心倾听当事人诉说,多次劝导说服,在法、理、情之间寻找折中,充分发挥法官的高超的调解艺术手段,最终让和谐唤回了这个即将分裂的大家庭,不仅做到了“案结事了”,更做到了“案结事好”,创造了“破镜重圆”的奇迹,再现了调解的锋芒。

责任编辑:李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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