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为了香烟冰红茶 动手抢劫三学生

  发布时间:2009-09-03 17:44:54


87日,通许县法院对被告人王小杰等4名被告人共同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4被告人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到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00元。

20081130下午5时许,被告人王小杰伙同张小振、于小伟、唐小威在通许县厉庄二中东边,将二中学生马某、马某某、谢某某拦住,向三人要钱未果,四被告人威胁殴打马某某,后将三人的几十元钱抢走,用于几人买冰红茶、抽烟。经鉴定马某某之伤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但四被告人在作案时均不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又属初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王小杰、于小伟、唐小威认罪态度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情节,于是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您是第 616272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