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盗窃屡不改 累犯获重刑

  发布时间:2009-09-03 17:41:08


85日,通许县法院对被告人于文政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于文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于文政曾因犯盗窃罪、强奸罪于19981014日被通许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1016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于2004710夜,伙同王富安、于卫生(均已判刑)、张艳枝(在逃)驾车窜至通许县通达利油脂厂盗窃高压线夹80个,价值8800元; 2004828日夜,伙同王富安、张海宽(已判刑)窜至通许县冯庄乡电信所内盗窃铝合金配线架6套,铝合金升降梯2个、规格HYA6000.4电缆线80,价值23453.6元; 200493日夜,被告人于文政伙同王富安、张海宽窜至通许县欧莱雅电动车厂盗窃“时代风云”电动车两辆,“星光十号”电动车一辆,价值535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文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于文政是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您是第 616283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