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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患上精神分裂症谁之过?

发布时间:2011-04-28 10:43:12


    朱小帅(化名),1993年5月7日生,是通许县冯庄乡一中的一名学生。2008年农历11月14日早上,朱小帅从学校回到家中便神志不清,语无伦次。这下可急坏了一家人。经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52天,花费医疗费近万元。随后朱小帅的父母到学校了解情况,听说是朱小帅与同班同学王小兵(化名)打架,后王小兵的母亲赵叶(化名)让班主任娄艳(化名)把朱小帅叫到学校办公室并对其进行了恐吓。为此,朱小帅以赵叶对其恐吓,学校和班主任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精神分裂为由一纸诉状将赵叶、冯庄乡一中、班主任娄艳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3万余元。2010年3月23日通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经审理,朱小帅与王小兵在校期间因为琐事打架,赵叶得知情况后到学校找到班主任娄艳,娄艳把朱小帅叫到办公室,在娄艳在场的情况下对朱小帅进行了说服教育。朱小帅及其法定代理人并未提交赵叶对其恐吓的证据,且不申请对精神分裂症的病因进行鉴定,通许县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朱小帅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李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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