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夫妇是通许县城关镇人,临近县城。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该村的土地也不断被政府征收,转为建设用地。苦于致富无门的蒋某夫妇心血来潮便想出了出卖责任田致富的门路。2009年4月,李某找到蒋某夫妇想购买其家的责任田。三人一拍即合,很快达成转让协议。蒋某夫妇将自家的3100平方米责任田以宅基地的名义转让给了李某,用以建房,转让费57万元。三人还煞有介事地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李某几经打听了解,该宗土地为责任田根本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幡然醒悟的李某便找蒋某夫妇讨要转让费。蒋某夫妇以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为由拒绝退还。为此,李某一纸诉状将蒋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退还57万元转让费及利息。通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李某与蒋某夫妇签订转让协议将农用地用于非农业用途,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法院依法判决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蒋某夫妇退还李某转让费57万元。由于李某明知该宗土地性质为农用地,对合同的无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其要求归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今,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我国土地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