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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耐心释法说理促和解——河南某泵业有限公司与通许县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8-23 11:11:36


【案情简介】

原告河南某泵业有限公司与通许县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无负压加压供水设备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185000元,合同约定河南某泵业有限公司为通许县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无负压设备一套并按照要求安装完毕。河南某泵业有限公司施工完毕后,通许县某置业有限公司未依约支付款项,河南某泵业有限公司依约定之管辖,诉至通许法院。通许县某置业有限公司认为虽然河南某泵业有限公司履行了双方的加压供水设备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存在工期严重逾期、设备配件与合同约定不符、未提供竣工资料及验收的违约情况。通许县某置业有限公司应诉答辩后向通许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判令河南某泵业有限公司赔偿施工工期延误违约金185000元,更换与合同约定相符的配件,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并向监理提供竣工验收申请,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

鉴于双方对案件基本事实分歧较大,承办法官以“如我在诉”的要求做好司法审判工作,多次到施工现场勘验了解情况,并与原、被告反复沟通,释法明理,告知双方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风险。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最终促成双方和解,承办法官指导双方签订了以通许县某置业有限公司车位抵偿河南某泵业有限公司设备款的协议书,河南某泵业有限公司承诺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保义务和售后服务。和解协议签订后,河南某泵业有限公司撤回了起诉,通许县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了反诉,双方矛盾纠纷得到了公正高效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互负合同义务,在当事人一方提起本诉后,另一方又提起了反诉,导致双方矛盾激化,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关系着两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如果一判了之,矛盾纠纷不可能终止于此,很有可能“此案结、另案生”。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如我在诉,念念在兹。通许法院在工作中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理念,把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作为司法审判的目标、导向,每个环节都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防止“案中生案,因案生访”,全力提升每一起案件办理的精度、速度与温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案承办法官对当事人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促成双方和解撤诉,实现案结事了,一次性解决纠纷,有效减轻了双方当事人因司法鉴定付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帮助企业摆脱了困境,促进民营企业建康发展,同时也诠释了司法的力度和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兰明谣    

文章出处: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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