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法〔2016〕34号
关于印发《通许县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执信访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各基层人民法庭:
现将《通许县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执信访案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许县人民法院
2016年8月18日
通许县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执申诉信访案件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涉执信访案件化解工作,强化执行监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省市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是指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就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对执行裁定书、决定书、处理意见不服或认为存在消极执行等情形,通过上访形成的案件。
第二条: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实行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人员在接到有关督办通知后应认真做好执行申诉信访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和稳控工作。
第三条:办理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实行定责包案制度。实行定承办人员、定包案领导、定执行措施、定执行期限、定目标责任。
第四条:在执行局设立申诉信访机构(暂设综合科),建立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台帐,专人负责执行申诉信访工作。
第五条:执行信访机构根据上级批准的执行申诉信访材料区分执行督办案件或申诉信访案件。在办理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当中,如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及违法执行的应按执行督办指派专人负责。
第六条:凡执行督办案件,均应采取调卷审查、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合议等方法办理,对省、市院推出的决定,监督函,指导意见等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七条:对凡交办的执行督办案件或申诉信访案件均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书面上报结果,并做好当事人的稳控工作。
第八条:办理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必要时可召开案件听证会或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听取意见。
第九条:办理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合议庭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及有关方面协调,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由参加各方签字确认。
第十条:在办理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时,发现执行人员报告情况与反映人情况不一致的,可召开座谈会,进行听证、查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第十一条:在办理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时发现申诉人未按法律规定提出异议、复议、案外人异议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生效的异议裁定不服的,按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在办理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时,发现办案人员原处理意见存在问题时,应责令限期纠正,对上级调卷的案件,应在五日内及时上报原执行卷宗,对上级交办的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经督办仍消极执行的,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应当在一至二个月内办结,若因客观原因在期限内仍不能办结的报局长、主管院长审批,可延长一个月。
第十四条:对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实时督办,定期通报,对办理工作不重视、化解慢、不能按期息诉罢访的,办理单位负责人及承办人员要向院党组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执行申诉信访办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办理申诉信访案件工作推进快、化解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加分,对此工作不重视、推进缓慢、化解成效差的予以扣分。
第十六条:凡不重视执行申诉信访工作引发重复访、群体访、越级上访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实行责任倒查,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职责或滥用执行权,经当事人厉害关系造成财产损害的;
(二)违法执行造成当事人、案外人财产损失的;
(三)承办申诉信访部的督办、不办、拖延纠正执行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拒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法院的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法院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