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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许县人民法院关于裁执分离和节点控制的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0 15:15:19


                                      通法〔2017〕25号

           关于印发《通许县人民法院关于裁执分离和节点控制的工作规定》的通知

院各部门:

    现将《通许县人民法院关于裁执分离和节点控制的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许县人民法院

                                                           2017年5月10日

                    通许县人民法院关于裁执分离和节点控制的工作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的规划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深化执行改革,推行执行公开,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积极探索分段集约执行工作机制,科学拟定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由不同内设机构或人员行使的方案。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现制定以下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执行权分权制衡及分段运行为指导思想,实行“裁执分离、四段运行”。即执行裁决权由执行合议庭行使,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实施庭行使;执行实施案件办理流程分为执行启动、财产查控、财产处置、结案管理四个阶段,由不同的办案组织和执行人员负责。彻底打破“一人一案一包到底”的弊端,从体制和机制上确保执行工作公正、公开、廉洁高效。    

第二条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实行公开、公正、规范、高效、廉洁、有序的原则,规范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 执行案件立案时间、承办人员、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信息应当根据要求输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及河南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    

第四条 执行流程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或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均可以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五条 执行案件办理应当坚持能动执行原则,遵循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人民法院司法权威。

第六条 对于存在当事人反映强烈等情形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由案件承办人每半个月报送综合室,综合室汇总后报执行局长,局长统一安排、协调,动员全局乃至全院的力量,集中开展执行行动。

第二章 执行局及内设部门职能

第七条 执行局是法院专门负责执行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八条 执行局内设综合室、执行裁判组和执行实施组(执行一组、执行二组、执行三组和执行四组)。

第九条 综合室主要工作包括:

(一)负责执行案件分案、结案管理;

(二)负责网络查控工作;

(三)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控制措施;

(四)负责执行工作的管理部署、督查检查、绩效考核、起草规范性文件、调研统计、业务培训、会议筹备、接待等综合性事项;

(五)负责上级开展专项活动的统计、上报工作;

(六)负责执行指挥中心日常管理;统一受理和处置紧急执行线索、执行情况和突发事件,防止因渠道不畅、反应迟缓而错失执行时机或导致情况恶化。

(七)负责我院执行信访及信访督导;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综合性事项。

第十条  执行裁判组主要负责裁决、评议下列事项:

(一)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不予执行;

(二)被执行人的追加、变更;

(三)执行担保审查及暂缓执行;

(四)重大执行活动的方案和应急预案;

(五)审查和解、中止案件的恢复执行;

(六)决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实施与解除;

(七)采取罚款、拘留、搜查、强制迁出等强制执行措施;

(八)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九)审计调查、悬赏或曝光执行、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

(十)实施特困救助;

(十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十二)其他需要评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执行实施组主要工作包括:

(一)负责本组管辖的立案庭移送案件的诉讼财产保全及诉讼费案件的执行;

(二)办理本组管辖的督促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案件;

(三)根据工作需要办理的其他事项。

(四)送达本组管辖的有关执行法律文书;

(五)调查本组管辖的被执行人、被执行财产情况;

(六)对本组管辖的案件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控制措施;

(七)依法对本组妨害执行行为人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八)决定对本组管辖的相关人员依法采取布控、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等措施;

(九)办理本组执行款物的交付、执行费等的支付及报批手续;

(十)负责本组执行案件信息的录入及公开化工作;

(十一)其他执行实施行为。

第三章 执行实施案件的办理

第十二条 各类执行案件由执行局综合处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于三日内在立案簿上登记,并根据案件类型分配所属辖区,确定案件承办人,并办理交接手续。

案件分配由执行案件流程系统根据“存案情况”、“属地管辖”、“串案关联”、恢复案件原承办人办理等规则分案,执行局长也可根据“疑难复杂”、人员素质、是否存在回避情形以及整体工作安排等因素交办分案。

承办人之间不得私自调换案件,如确需调整的,须报组长审查后向执行局长提出调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换。

第十三条 承办人收到案件后,应及时审查案件材料,制作阅卷笔录,并于三日内履行告知程序,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告知如下内容:

(一)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人须知》和《廉政监督卡》,告知其权利义务、执行风险、执行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二)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告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期限,责令被执行人应当申报的财产、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及违反限制消费措施的法律后果和执行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 承办人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及时查找、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可以依职权主动查找、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

第十五条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承办人应按以下要求依职权进行财产调查,包括“必查”、“选查”及重点调查。    

(一)“必查”即每一执行案件必须采取的常规执行措施,其范围是:

1.银行存款;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

4.股权。

(二)“选查”即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或申请执行人申请采取的选择调查措施,其范围是:

1.收入、现金、有价证券;

2.债权、股票、基金、股权、投资权益、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3.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预期可得的财产或收益;

5.被执行人纳税信息、投保信息、缴费信息(电费、水费、电信资费)等;

6.其他财产。

(三)重点调查即对重点案件采取的非常规的调查措施,内容包括:曝光执行、悬赏执行、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出入境、司法审计等执行措施。

第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负责对每一执行案件的“必查”内容中能够进行网络查控的部分进行查询。要对网络查控的内容滚动式查询。

第十七条 财产查控中,承办人可根据案情的需要,相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等执行措施。任一执行措施足以兑现案件执行标的的,可不再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承办人应当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发函首封法院,转交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申请书,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案件办理中出现以下情形,承办人可依法采取搜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一)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的;

(二)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三)妨碍执行或暴力抗拒执行的;

(四)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五)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其他情形。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以公诉或自诉的形式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经执行实施裁决庭评议后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承办人应当主动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积极协助配合。

第二十条 依据执行线索未找到被执行人的,按照下列方式进行查控:

(一)被执行人是法人的,根据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料查找其负责人;

(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函,请他们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电子照片、户籍登记、暂住、住宿、出入境等信息;

(三)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边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 如穷尽调查措施,仍不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转入下一阶段。符合结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结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控制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如无异议或异议已经处理完毕,应当及时采取扣划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扣划或双方正在协商,也可以暂缓扣划。

第二十三条 对于需要变现的财产,应当自采取控制措施之日起15日内由承办人填写《司法鉴定案件移送表》,经层批后移交院技术室委托评估鉴定。

第二十四条 执行各实施组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一)勘查现场并复核被评估财产的权属状况;

(二)评估报告作出后,在五日内完成送达程序,并告知当事人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十日内提交书面异议;

(三)评估报告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在七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并在公告中写明不领受评估报告的法律后果;

(四)收到当事人的评估异议后,在三日内反馈评估机构;

(五)收到评估结论后,需要对变现的财产依法进行拍卖的,应当在三日内移交负责委托拍卖的机构办理委托拍卖手续。在司法拍卖活动中,采取以网络拍卖为常规,以委托拍卖为例外的原则。

(六)决定采取网拍的,填写《网络司法拍卖案件移送表》,由执行实施组审查后,报局长审批,上传拍卖。

第二十五条 在委托拍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经局长批准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六)有证据证明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金钱债务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审查申请执行标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一般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在依法扣除应缴纳执行费及相关费用后五日内完成案款支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 执行款专户的款项需要支付时,承办人应当填报有关支付案款审批表,收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报经执行局长审批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

第二十八条 结案管理主要审查案件是否符合结案标准并综合评议案件的结案方式。结案管理应当严格把握案件质量,切实把好案件程序关、实体关、文书关、考核关。

第二十九条 承办人认为案件已符合结案条件的,应填写结案审批表报综合室审查。综合室应于三日内对是否符合结案条件、应以何种方式结案作出审查意见。对于不符合结案条件的,退回承办人。

第三十条 承办人应在两个月内将案件卷宗装订完毕,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四章 执行期限 

第三十一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

财产查控应当在交接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案件疑难、复杂的,报执行局长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财产处置、财产分配均应当在交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若不能按期限完成执行内容的,由综合室视情况进行提醒或督办。对于故意拖延办案或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执行局长可以对案件进行调整,更换承办人,同时将该案移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在试行期间,如工作衔接中出现分歧或争议,由执行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有关问题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自2017年5月10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lq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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