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法〔2016〕29号
关于印发《通许县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的通知
院各部门:
现将《通许县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许县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0日
通许县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变卖)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我院在淘宝等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讼财产(包括破产财产)、赃物的方法。
网络司法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及其他拍卖费用。
第二条 人员分工:
一、各执行实施小组负责以下工作:
(一)查清财产权属及瑕疵状况等;
(二)腾空房产;
(三)提出建议保留价;
(四)裁定和办理财产交付;
(五)接受咨询及展示看样;
(六)确认保证金及拍卖余款到账;
(七)执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网拍人员负责以下工作:
(一)注册和管理本院淘宝等网店;
(二)决定是否网上拍卖;
(三)确定保留价;
(四)准确上传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视频及照片,并完成相关设置;
(五)移交网拍资料及成交确认书;
(六)监督网上拍卖活动;
(七)签订成交确认书;
(八)与拍卖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拍卖公告应当在淘宝等网上发布;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还应在相应纸质媒体上发布。我院还可根据潜在竞买人的分布情况,同时在其他媒介上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条 竞买人(含申请执行人)参加竞拍需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拍卖法院按标的起拍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动产,不动产按起拍价的 5%至 20%确定。
第五条 在司法拍卖活动中,应贯彻网络司法拍卖优先的原则。下列标的物一般均应在网上拍卖:
(一)机动车;
(二)产权明晰、已腾空的房屋(包括异地);
(三)其他适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物。
第六条 执行实施小组应在移交相关材料上注明财产权属、瑕疵及房产腾空等情况,对适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房屋或车辆应同时移交钥匙;对不适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应书面说明原因,未作说明的视为适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第七条 网拍人员在收到执行实施小组提交的《移交拍卖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后,应审查决定是否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决定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应确定标的物起拍价、保证金、增价幅度、保留价等,并在收件后 10 日内完成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情况调查表、视频及照片的上传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在淘宝等拍卖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等资料前,网拍人员应对相关资料进行细致核对,如需补充材料的,由相关执行实施小组负责,确保拍品产权明晰。
拍卖标的物是动产(机动车等)的,应核对:
(一)权属情况(如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
(二)状况(如车辆行驶公里或英里数、初次登记日期、保险终止日期、检验有效期及环保排放标准等);
(三)瑕疵情况(如违章记录、刮擦或交通事故后维修保养等);
(四)抵押情况;
(五)出租情况(租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等);
(六)机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扣押地点及查封情况等)。
(七)其他情况。
拍卖标的物是不动产(房屋或工业厂房等)的,应核对:
(一)权属情况(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
(二)腾空、查封及瑕疵情况;
(三)构造及区位状况(朝向、楼层、面积、装修、用途及居住环境等);
(四)抵押情况及优先购买权;
(五)出租情况(租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等);
(六)相关费用情况(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七)工业厂房交易是否有相关政策限制的规定;
(八)其他情况。
第九条 在淘宝等拍卖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等资料后,网拍人员应及时检查上传的资料是否准确无误,由执行实施小组接听咨询电话并详细回答问题,与竞买人约定现场看样的时间、地点等。
第十条 在网络司法拍卖的竞拍过程中,网拍人员应及时关注竞拍全过程。
第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违约未支付价款的,预交的保证金暂予扣留。拍卖公告费用、其他合理损失及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由原买受人承担,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不足的责令其补交。
第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余款后,网拍人员应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由执行实施小组制作法律文书,并交付标的物。
拍卖未成交的,网拍人员应在流拍后 30 日内启动二拍,二拍流拍的15日内启动变卖。
第十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结束后,网拍人员及时打印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竞买人报名登记信息表、竞价记录表等相关资料,转交执行实施小组。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参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变卖)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