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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惩戒措施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7-08-21 08:25:12


    信用惩戒(主要是乘坐高等交通工具和贷款等)措施,已成为威慑拒执行为的一利器,但在当前执行难突出的大环境下,这一利器的作用还没充分发挥作用,对拒执行为的威慑还不够。主要体现在只要拒执行为人履行了相关行为,不需要额外付出过多成本,就可以随即解除惩戒,从事相关行为。我们法院经常在媒体正面宣传我们的信用惩戒措施多好,迫使老赖自动履行了案件。可是大家关注到没有,这种惩戒虽对有信用需求时的被执行人产生了作用,解决了个案,但对被执行人没有信用需求时完全可以不予理睬,等到有了信用需求再予以找法院协商履行法律义务。主动权好像掌握在拒执当事人手中,没有掌握在法院和申请人手中,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对社会公众有时会产生不良的导向,间接导致执行案件解决存量的同时,增量居高不下。

    为此,笔者建议:我们要从制度层面对此予以规范,比如,对因被信用惩戒而不能贷款或乘坐高等交通工具的,在其履行义务后,要根据其违法情节继续使信用惩戒延续一定期间(可以设定1至6月的惩戒延续期间),或者是在解除其信用惩戒时对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而不是只要履行就没有惩戒了。总之,不要让严肃的法律失之于软、失之于宽,要做到打击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使全社会敬畏法律、敬畏判决,使这种拒执行为,得不偿失,从而教育广大社会公众遵守裁判。

责任编辑:lq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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