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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许县人民法院发布拒执罪典型案例

雷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7-04-28 16:26:08


    按照《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要求,发布我院近期判决的拒执罪典型案例一则。

    根据《刑法》及其修正案相关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将受到惩戒,纳入失信黑名单、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判决、裁定义务仍应当继续履行。

    敬告所有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要以发布的典型案例为诫,主动履行义务,在全国法院向执行难宣战的大背景下,任何抱有侥幸心理,企图对抗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雷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被执行人判决前履行义务,有悔罪表现,被依法判处罚金二千元。

   (一)基本案情

    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做出(2014)通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被告人雷某与曹某的婚姻关系,并由雷某承担给付抚育费36020.20元及曹某的婚前财产(嫁妆)。雷某由于对法院判决内容不服,始终未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5月25日,雷某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通许县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仍拒不履行,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通许县公安局于2016年6月8日予以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期间,2016年6月15日,雷某履行判决义务,转为取保候审。

2017年3月29日,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雷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通许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7年4月6日判决雷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金二千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民事判决包含有给付指定财物的内容,该项义务,不存在无能力履行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只要行为人有拒不执行行为,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便可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lq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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