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行车时遭遇超车,对方未开转向灯,险些酿成车祸。年轻气盛的三名摩托男遂与对方发生争执、撕打。近日,通许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处三被告师朋辉、师建伟、师肖南因殴打他人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350.32元。
2009年6月26日晚23时许,原告骑乘电动三轮车行至通许县丽星粉皮厂门口附近时,在未开启转向灯的情况下超车行驶,险些与三名80后摩托男相撞。三名年轻人气愤不过,追上原告讨要说法,双方因此发生争吵、继而引起撕打,致使原告受轻微伤。后经通许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等各项费用5400余元。
通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生产生活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应当寻求合法途径解决。本案三被告与原告发生纠纷后互相争吵、撕打,造成损失,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分别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原告方应负次要责任,被告方应负主要责任,三被告共同实施危险行为,对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