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6月13日,通许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一担保人偿还了债权人15万元,姚某没想到随意一说的担保当真要履责,后悔莫及。
2014年,家住通许县的陶某因生意资金周转之需,找到好友柏某借款,柏某表示除非有人担保,否则不愿意借款。陶某找来了双方都认识的姚某,在姚某的保证下,柏某借给了陶某15万元。后因经营不善,陶某的债台高筑,2015年10月,柏某遂将陶某和姚某告上了法庭。
陶某躲债下落不明,而姚某觉得自己不是借款人,担保只是签个字的事,从不当真,直到执行人员将其带上警车时,还在以款不是我借的,你们无权执行我、他们让我签字我就签了个字,这种担保要负什么责之类的话。执行人员将姚某带到办公室后,将担保的含义及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法律规定向其进行了详尽的解读。
结果:通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在法律面前,姚某只好与柏某达成了替陶某偿债15万元的和解协议,并让妻子立即将钱送到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