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身边:2015年2月某日,教师陈某家中来了一位年轻女子,姓赵,系陈某远方亲戚。该亲戚端庄秀丽、谈吐儒雅,口才很好,顷刻间,陈某与赵女士无话不谈。随后,赵女士向陈某介绍买保险的好处,令陈某动心,觉得不到两千元可保20年,挺值的。可是,陈某转念一想还是停停再说,以免后悔。
接下来的日子,赵女士成了陈某家的常客,隔三差五,不是给陈某送点糕点,就是买些水果,比闺女还亲切。再加上赵女士的百般解说保险的好处,陈某也想给两个孩子买份保险,但是,自己手里只有1000元钱。见时机成熟,赵女士表示愿意垫资,为陈某的孩子上保险。赵女士收了陈某1000元,拿出两份保单,陈某签了字。签完字,经过赵女士的一番计算,为陈某应垫付2200元。
之后的一段时间里,赵女士去陈家更勤了。可是跟换了一个人似的,不再像往日那么客气了,而摇身一变以债主的身份出现,向陈某多次催要垫付的保险费。二人为了余下的钱争执不休,陈某说什么也不再支付这笔款项。
2016年年初,赵女士又来到陈某家,向他索要第2年的保险费。陈某这时方知原来不是上一次保20年,而是年年要交。每个孩子每年要交两千多元的保险费,陈某难以承受,向赵女士表示要退保。退保的事倒是办得很顺利,只是退回的300元钱到了赵女士手里。
2016年3月,赵女士将陈某起诉至通许县人民法院,要求陈某偿还所欠保费2200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陈某说,赵女士用各种手段让我上保险,并误导我认为交两千元可以保20年。签协议当天,我表示只有1000元,是赵女士说“1000也可以,你就甭管了”,我才签字的。她当时如果说余款还要付,我就不会签。按我的理解就是余款不用付了。后来,赵女士要求我支付2200元余款,我没有同意。2016年年初,赵女士又让我支付第2年保费,我要求退保,她办理完退保后,没有将所退的300元钱给我,这些钱是我的,我还想要回。我们曾到村委会调解,但我从没有承认欠她钱。所以,不同意还钱。
经过法院调查,双方当事人确实曾到所在村委会调解,当时在场人员仅对双方做了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陈某并没有承认欠赵女士钱。
结果:日前,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陈某无法提交赵女士自愿为其负担所欠保险费的证据,认定赵女士的行为是垫付。判决陈某给付赵女士为其垫付的保险费用,而赵女士为陈某办理退保所得款项不予退还,但应从陈某所欠保险费中扣除。此外,赵女士在为陈某办理保险过程中,因交代不清,造成双方产生一定误会,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故对赵女士要求利息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由二人均担诉讼费。
法官点评:在本案中,陈某因对保险业务缺乏了解,同时碍于面子,没有询问清楚就贸然在协议上签字,导致买保险买出了2200元的债务,可谓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