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许县某村村民范某某,时年53岁。2015年4月25日,在其责任田内堵住施工通道不让施工,以施工毁坏其树苗为由,胁迫开封市电业局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其树苗款(范某某责任田内实际没有树)3000元;在2015年5月26日开封市电业局某实业有限公司向范某某给付青苗预付款3000元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29日,范某某坐在电力塔下不让塔上施工人员下来,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再次索要钱款3000元。同日,电力公司报警。2015年5月31日,范某某自首并将所得赃款6000元退交通许县公安局产业集聚区派出所。2015年11月25日通许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范某某不持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判处。
通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范某某自首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范某某主动退还赃款,且系初犯、偶犯,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范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