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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学生打闹受伤 学校家长各自担责

  发布时间:2015-11-20 10:10:45


    2014年12月12日下午,通许县某小学学生韩某宇在课外活动与同班同学张某辉玩耍时,被张某辉推倒,碰断了两颗门牙并导致门牙脱落。韩某宇受伤后,即到通许县某医院门诊治疗,支付医疗费1382元。2015年1月2日在通许县某牙科支付医疗费430元;2015年6月6日在通许县某医院门诊支付医疗费8760元,合计10572元,后并需要镶或种植门牙。韩某宇之父声称,韩某宇之伤系张某辉造成,其法定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通许县某小学对未成年学生未能尽到管理、教育及保护责任,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韩某宇及其父亲将张某辉的法定监护人、通许县某小学起诉至通许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430元人民币。2015年10月14日,通许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现此案已审理终结。

    通许县某小学辩称,原告的伤是在课间与被告张某辉玩耍过程中造成的,校方认为应当由被告张某辉承担赔偿责任。校方在教育和警示方面在每班教室里粘贴有标语,学校老师每天对学生都有安全教育,同时提醒学生不要在校园内追逐打闹。本案原告与张某辉均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完全能理解校规和老师的要求,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由于二人不听教育和违法校规造成后果,应当由其二人承担责任。校方也尽到了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通许县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张某辉与原告韩某宇在课外活动期间嬉闹玩耍时,因推倒原告导致其摔伤,其行为与伤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因被告张某辉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过错所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原告与张某辉就读的通许县某小学为寄宿制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学生吃、住、学习、生活均在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对本案原告在校内受到的伤害,学校未尽到管理保护职责,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应认识到与他人追逐嬉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故原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针对原告遭受的损失,通许县法院酌定被告张某辉承担40%的责任,通许县某小学承担4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判决张某辉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韩某宇医疗费4228.80元;被告通许县某小学赔偿原告韩某宇医疗费4228.80元;驳回原告孟某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李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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