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30日4时许,刘某某驾驶号牌为豫D65xxx的严重超载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厢内坐着搬运工人张某。该车沿豫32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通许县竖岗镇后付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王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农用四轮拖拉机相撞,将坐在车厢里的张某撞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通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张某之损伤属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刘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刘某某与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2015年9月29日,通许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许县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并货车载人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刘某某犯罪后主动报警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系初犯,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