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元月10日上午,通许县玉皇庙镇某酒店承办酒席清洗餐具时,将污水流至邻居韩某某家门前。下工回家的韩某某看到自家门前全是污水,便与酒店老板胡某某的妻子发生口角,后被人劝开。胡某某闻讯便叫上儿子和儿子的三个朋友李某、王某及贺某,来到韩某某家中将其从屋内拉出,胡某某等人对韩某某进行殴打。韩某某挣脱跑回厨房操起一把菜刀,对胡某某等人挥刀乱砍,胡某某和贺某受伤倒地后韩某某逃离现场。随后,韩某某到玉皇庙镇派出所投案
经鉴定,胡某某的伤情评定为重伤二级;贺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事后,韩某某家属对胡某某和贺某进行了积极赔偿。2015年10月20日,通许县人民法院就韩某某所犯刑事部分进行了公开审理。
通许县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韩某某的辩护其行为系防卫过当的观点,法院认为,从案件证据所显示的情况来看,被告人韩某某虽然首先遭到胡某某等人的殴打,但通过其砍人的过程和形成的后果来看,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已远超防卫的范畴,对其防卫过当的辩护观点不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能够与被害人进行协商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通许县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