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为挽回面子打伤他人鼻梁 赔偿人家2万元

发布时间:2015-08-07 09:49:56


    身边的事:家住通许县某村的乔某,做瓜果蔬菜贩卖生意。今年4月10日,乔某收购李某蒜薹时下欠260元蒜薹钱。后来,经李某几次催要,乔某总以没钱搪塞。6月17日18时左右,李某得知乔某在竖岗镇某饭店喝酒,便到饭店找李某索要欠其的260元的蒜薹钱。乔某当时身上没有带钱,答应有了钱再给。李某说钱也不多,今天必须给了,否则,你就不能离开饭店。最后和乔某一块喝酒的朋友掏出260元给了李某方才解围。

    酒饭后,乔某和朋友各自回家。在回家的路上,乔某越想越生气,觉得李某太不给自己面子了,当着朋友的面要钱,让自己下不了台,遂到李某家中理论。结果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乔某将李某鼻部打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乔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结果:通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乔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李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乔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系初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已得到了被害人谅解,而且在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遂判决乔某免于刑事处罚,判处赔偿李某经济损失2万元人民币。

    法官点评:本案在农村实属常见,只因点点小事,而大打出手,甚至伤及人命。乔某为挽回面子,故意伤害他人而赔尝人家2万元,虽然被免于刑事处罚,但却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还背上了一个故意伤害的罪名,真是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李秋江    


关闭窗口

您是第 616090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